仙桃市发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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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本文本为我省专业性、学术性、联合性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的范例,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制定请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仙桃市发明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相关领域)+社团性质的标识。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仙桃市发明爱好者、创客在湖北省仙桃市科技局的组织下成立的,是经仙桃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方针以及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发明爱好者,积极开展发明活动、发明成果交流,调动广大群众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宣传、引导和推动群众性发明与创新活动,为促进科技进步、加快仙桃市产业结构调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仙桃市科技局[直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省略],登记管理机关是仙桃市民政厅(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具有一定区域影响力、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街道仙源大道 67号(科创中心)。[须载明湖北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
        (一)组织和协调协会成员开展发明创造及研究活动;
        (二)举办或协办各种类型的发明或研讨会、学习班、讲座。交流发明理论和实践经验,促进协会成员提高质量,培养发明人才;
        (三)定期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咨询、维护等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专利的发明人;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于发明创新的学术研究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士;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有一定技术含量发明实物作品、尚未申请专利的发明人;

        (四)从事专利服务、具有国家承认资格的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无记名投票或采用到会会员举手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获得本会出版物及获得本会各种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数量为200-300个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为301-500个的不少于1/3;会员数量为501个以上的不少于1/4。]。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重要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发展活动;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设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采用到会会员举手表决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别道琦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协会开展发明创新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等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拨款;

        (四)个人、单位或团体的捐赠;

        (五)本协会主管单位的补助;

        (六)各级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颁发的奖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或采用到会会员举手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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